
序言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称为“学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的办学历史可溯源至1938年由我国著名幼儿教育家张雪门创办的北平香山慈幼院桂林分院广西幼稚师范学校,1940年春北平香山慈幼院桂林分院创办了第二个学校北平香山慈幼院桂林分院革命功勋及抗战将士遗族子弟学校,简称“柳州香山慈小”,1944年广西省教育厅接办。此后历经更名柳州香山慈幼小幼儿师范班、柳州幼儿师范学校、桂林幼儿师范学校、南宁师范学校幼师部和广西省南宁幼儿师范学校等阶段。1974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筹建广西幼儿师范学校,并于1977年春建成招生。2009年经教育部批准,广西幼儿师范学校升格为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在办学实践中始终坚持弘扬创始人张雪门老校长“生活兮教育”的理念,以实现“幼有所育”培养优秀师资为己任,致力于建设成为全国领先、特色鲜明、开放发展、校园和谐、社会满意的高水平幼儿师范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治理结构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广西幼师”。英文名称为Guangxi College for Preschool Education,英文缩写为GXCPE。
学校设有青秀校区、东盟校区和平果校区。学校法定住所为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77号。
学校官方网址:http://www.gxyesf.edu.cn。
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五条学校立足广西,面向全国,辐射东南亚,坚持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依法履行公共职能,积极担当社会责任,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锤炼品德、实学实干,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文化体育、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理念:拥抱小小孩,国家才有大未来。
第八条 学校的文化核心:立雪张门,育心化人。
第九条 学校的校训:慈幼为源,立人为本。
第十条学校的校风:育心养正,学做合一。
第十一条学校的教风:以爱育爱,以智启智。
第十二条学校的学风:尊师重道,崇德善能。
第十三条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生教育为主,大力开展非学历教育,积极拓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五条学校遵循“立足师范,幼教为主,多元发展,服务地方”的原则,做优做强“幼”“师”特色师范类专业,积极拓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非师范类专业,促进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互补融通、协调发展,构建职前职后一体化的师资培养培训基地。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六条学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为学校主管部门。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学校举办者依法指导学校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领导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校依法实施自主办学,独立管理内部事务;
(二)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管理和培养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历证书;
(三)依法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
(四)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依法聘用和管理教职工,开展考核评价,合理分配收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文化教育机构、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
(六)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保护学校资产安全;
(七)根据社会要求、办学条件和自治区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八)法律、法规确定由学校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实行校务公开,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表彰奖励,学习深造、社会服务(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的机会;
(四)全日制在籍学生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五)按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或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完成学业,恪守学术规范;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其他公共设施;
(七)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艺术实践、劳动实践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团体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入学教育、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建立学生发展支持体系,关怀和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各级各类学生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按规定受理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者学校授权的职能机构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教职工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专任教师是学校办学主体。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依法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晋升、晋级、收入分配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坚持师德第一标准,注重师德激励与考核,将师德师风纳入教职工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称评聘、晋级晋升、评优奖励等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育人工作,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
(五)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就纪律处分、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异议和申诉;
(八)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术研究等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
(四)严谨治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爱岗敬业,勤勉工作,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六)接受学校对其工作的考核评估和监督;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按规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外聘教师、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
第一节学校党委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称为“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做好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节校长
第四十四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会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和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一岗双责”。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节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审议学校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评估教学质量,检查和指导教材建设、教学管理、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负责人以及骨干教师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聘期一般为3年。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全体委员参与,应到委员2/3(含)以上出席会议方为有效。会议需要作出决议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得票总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审定相关事项,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
第四十八条学校设立学院、研究所(中心、基地)等教学科研机构,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各学院可根据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自主设置系(教研室)等基层教学组织,报学校备案。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学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以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学术委员会、教职工大会为内部治理的基本架构。
第五十条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
学院党组织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院长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应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独立建制的研究所(中心、基地)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
第五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四节学术治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并可按需设置专门委员会;学校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十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不低于15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副主任人选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权。
第五十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专业)、跨学科(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培养方案;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
(八)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调查学术不端行为;
(九)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十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对学校决策内容或实施事项中涉及学术评价或决策咨询的部分,组织开展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第六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作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立的基层学术委员会,按《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制订章程,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五节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称为“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六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干部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师应占多数。
主席团依据工作规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第六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由被选举为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学校领导和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十六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召开的会务工作及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工会有关职责。
第六十七条学院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工会相关业务指导。
第六十八条学院教职工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人数达到100人的学院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积极回应。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要体现广泛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十条学生会、自律会等群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共青团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团委的指导下,依据法律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原则上三至五年召开一次共青团团员代表大会。
第七十二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三条学校设立幼儿教师培训中心(继续教育学院)、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等教辅培训机构,分别与设在学校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教师培训中心、广西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合署办公,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开展师资培训、成人高等教育、学术交流、赛事活动、应用研究与技术服务等。
第七十四条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根据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通过校友会等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并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五条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成立相应机构,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拓展社会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合作,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第七章资产、财务和后勤
第七十六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鼓励和支持学院、职能机构和教职工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七十七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预算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增收节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开有关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按照安全规范、节约高效、事业发展需要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
学校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九条学校建立后勤服务竞争机制和评估机制,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保障和服务。
第八十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教育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八十一条学校校徽为两个同心圆构成的圆面。外环上方是中文校名“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外环下方是英文校名“Guangxi College for Preschool Education”。环心以双手形成翻开的书本为造型,其上托举黄、绿、红三点不规则的色块,其下是学校建校时间“1938”字样。学校标识标准色色值为:C100 M80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庆日为12月7日(公历)。
第八十三条学校校歌是《香山慈幼院附属北平幼稚师范学校校歌》。曲作者是老志诚,词作者是于澄宇。
第八十四条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间是学校校徽、校名以及学校英文名称的标准组合。旗面采用学校标准色紫色。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须广泛征求学校师生员工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本章程的修订按照以上程序执行。
第八十六条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关的制度、办法和细则。凡学校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由党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等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